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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81章 治理有界,刑律有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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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宋家庄约法》的治理篇,核心是“划清权力边界”,宋阳主动限制自己的权力,明确盟主、议事会、各级管事的职权范围,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,避免权力过度集中。

  治理篇共十五条,对各级权力做出了清晰界定:

  关于盟主:“盟主为同盟最高领袖,掌军事指挥、约法执行、人事任免之权;重大决策(如宣战、媾和、修改约法、大规模征粮征兵)需经议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执行;盟主任期五年,可连任,议事会有权弹劾不称职盟主,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罢免。”这一条震惊了所有庄头,宋阳主动给自己的权力套上“枷锁”,让议事会拥有制衡权,这在乱世之中极为罕见。

  关于议事会:“议事会由各庄庄头、民众代表、常备军军官代表组成,共二十一人,每庄推选两人,宋家庄推选五人;议事会负责审议约法、监督盟主及各级管事、审批重大决策、仲裁庄际纠纷;议事会每月召开一次,紧急情况可临时召集。”议事会的权力得到明确,成为同盟的“决策监督机构”,而非之前的“咨询机构”。

  关于各级管事:“同盟设军事、民政、后勤、司法四类管事,由盟主提名,议事会批准任命;军事管事由王二柱担任,掌同盟军训练、作战指挥;民政管事由周文担任,掌户籍、赋税、教育;后勤管事由周老栓担任,掌公库、物资调配;司法管事由李崇德担任,掌案件审理、刑律执行;各级管事任期三年,可弹劾罢免。”管事体系的建立,让同盟的治理更加专业化、规范化,避免了权力混乱。

  治理篇的制定,体现了宋阳的远见卓识,他知道,一个强大的实体,不能依靠个人的“英明”,而要依靠完善的制度。即使未来他不在了,这套治理体系也能保障同盟继续运转。周老栓感慨道:“小哥这是在为同盟的长远打算,把权力交给制度,比交给任何人都靠谱。”

  与治理篇相辅相成的,是刑律篇的十九条规定,宋阳摒弃了古代律法典籍中残酷的肉刑,制定了相对人道、注重实际的量刑标准,核心是“惩恶扬善、以儆效尤”,同时兼顾同盟的实际需求:

  - 盗窃罪:“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一斗粮者,罚劳役三日,归还财物;价值一斗至一石粮者,罚劳役一个月,罚没等值财物;价值一石粮以上者,罚劳役三个月,监禁十五日;多次盗窃、盗窃公库财物者,加重处罚,劳役半年至一年。”

  - 伤害罪:“斗殴伤人未致残者,罚劳役十日,赔偿医药费;致人残疾者,罚劳役半年,监禁一个月,终身承担被害人部分生活费;故意杀人者,判处死刑,公开执行。”

  - 叛乱、通敌罪:“勾结清军、土匪,背叛同盟者,判处死刑,没收全部家产;煽动叛乱、造谣惑众者,罚劳役三个月,监禁十五日;战时通敌、泄露军情者,判处死刑,全家驱逐出同盟地界。”

  - 新增罪名:“破坏水利、农田、防御设施者,罚劳役十五日至一个月,赔偿损失;逃避兵役、劳役者,按情节轻重,罚粮、劳役、监禁;官员贪污、滥用职权者,双倍返还赃款赃物,罢官免职,罚劳役半年,情节严重者监禁。”

  刑律篇的进步性在于废除了黥刑、刖刑等肉刑,主要以劳役、监禁、罚没财产和死刑为主——劳役既能惩罚罪犯,又能为同盟创造价值,契合乱世的资源匮乏现状;监禁则起到威慑作用,让罪犯反思悔改。李崇德作为司法管事,在解读刑律时强调:“刑律的目的不是惩罚,是警示,是维护同盟的秩序,保护大多数人的权益。”

  治理篇与刑律篇的制定,让同盟的运转有了明确的规则可循:权力有边界,决策有程序,犯罪有惩罚,民众有保障。这套体系既保障了盟主的核心领导力,又避免了权力滥用;既维护了同盟的秩序,又体现了人道关怀,为同盟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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