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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0章 疏律令,死刑复核制确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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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绍兴三十三年的深秋,临安城外的枫叶染红了山峦,而在皇城大内的刑部衙门,一场关乎生杀予夺、旨在泽被苍生、垂范后世的律法修订,正进入最后的紧要关头。

  帝国的刀笔,不再仅仅指向敌人,更开始审视自身,以律法为准绳,约束权力,彰显公正。

  刑部大堂,气氛庄重肃穆。

  烛火通明,映照着四壁书架上一排排厚重的律法典籍。

  刑部尚书周三畏、大理寺卿薛仁辅、御史中丞何溥等司法重臣,以及从各地召来的精通律法的干练官员、名望素着的儒学士绅,齐聚一堂。

  他们已在此连续审议了十余日,案几上堆积如山的,正是那部即将颁行天下的《绍兴刑统》最后几卷的修订稿。

  此刻,争论的焦点,正集中在最为严厉、一旦执行便无可挽回的刑罚——死刑的复核制度上。

  一位来自京西路的提点刑狱公事,正慷慨陈词,其声铿锵:“诸位明公!下官在地方十余年,亲见多少冤狱!或有州县官为求政绩,刑讯逼供,草菅人命;

  或有豪强勾结胥吏,罗织罪名,陷害良善!

  一纸判文,朱笔一勾,便是人头落地,家破人亡!

  若无一层层复核、多方制约之制,焉能防微杜渐,避免冤滥?

  下官恳请,凡死刑案,必报刑部,必经大理寺详覆,方可执行!”

  他的发言,引来了不少地方官的附和。然而,也有保守派官员提出异议:

  “尚书明鉴,死刑复核,固然可防冤狱。

  然,天下州县众多,案牍浩繁,若每案必报刑部、大理寺,文书往来,动辄经年累月,岂不拖沓政务,纵容奸官?

  且刑部、大理寺人手有限,如何能详查每案细节?

  倘若延误时机,致使凶犯久系囹圄,或案情生变,又当如何?”

  争论激烈,双方各执一词。

  端坐主位的刑部尚书周三畏,须发皆白,面容清癯,一直凝神静听,未发一言。

  他深知,此事关乎国体,牵涉甚广,必须权衡周全。

  良久,周三畏缓缓睁开微闭的双目,目光扫过全场,声音沉稳而有力:“诸公所言,皆有道理。

  然,人命关天,死者不可复生。

  《尚书》有云:‘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。’

  我朝以仁孝治天下,慎刑恤狱,乃祖宗家法。

  今日之议,非为掣肘地方,实为保全陛下之仁德,彰显朝廷之公正!”

  他站起身,走到堂中悬挂的《禹刑》拓片前,沉声道:“复核之制,非为不信任地方。

  恰是信任愈深,责任愈重,故需更加谨慎!

  试想,若因程序繁琐之虑,而致冤杀一人,其伤及陛下圣明、动摇百姓信念之害,远胜于处置十名凶犯稍缓数日!”

  “然,”周三畏话锋一转,展现其老成谋国的一面,“虑及行政效率与地方实情,复核之制,亦不可过于僵化。当区分情形,繁简得当。”

  他回到座前,提出了一个系统而具操作性的方案:

  “依老夫之见,可定如下规制:”

  “一、明确复核范围。

  凡判处斩、绞之死罪,无论案情轻重,一律需报刑部复核。

  各州死刑案卷,须附审转详文、初招、复招、尸格(验尸报告)、证物清单等全套文书。”

  “二、建立分类复核机制。

  对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供证一致、按律应死之案(如谋逆、杀人、劫掠等),刑部可快道复核,限期一月。

  对案情疑难、证据存疑、或有翻供之案,则启动‘三司会审’——即由刑部、大理寺、御史台派员联合会勘,必要时提审人犯、复核证据,务求水落石出。”

  “三、设定紧急程序。遇有军情紧急之地(如前沿州县),或罪大恶极、民愤极大、需立即正法以安民心之案,可先行奏报,请‘驰奏行刑’特旨,但事后仍需补全文书,接受核查。”

  “四、严明责任追究。

  凡应上报而不报、或草率复核、致冤杀者,原审官、复核官一体反坐其罪!

  反之,复核出冤、纠错有功者,论功行赏。”

  此方案一出,堂内大部分官员纷纷点头,认为既坚持了原则,又顾及了实际,可谓周全。

  经过又一番细节推敲,《绍兴刑统》中关于死刑复核及三司会审的条款,最终确立。

  数日后,紫宸殿大朝。

  周三畏将修订完毕的《绍兴刑统》奏上,并重点阐述了死刑复核与三司会审的新制。

  龙椅上,赵构仔细聆听着奏报,神色凝重。

  他深知,律法的公正,是王朝统治合法性的基石。

  待周三畏奏毕,他肃然开口:

  “周卿所奏,深合朕心!

  法者,天下之公器也。用刑之要,在于明慎二字。

  明者,查明案情,不枉不纵;

  慎者,慎用刑罚,尤其慎用极刑!

  此复核、会审之制,正是明慎之道的体现!

  朕准奏!”

  他目光扫过满朝文武,声音提高,带着不容置疑的威严:“传朕旨意:”

  “《绍兴刑统》即刻颁行天下!

  各级官吏,须悉心研读,严格遵行!

  凡死刑案件,必须恪守复核之制,如有徇私枉法、草菅人命者,无论官职多高,背景多深,朕必严惩不贷!”

  “另,命刑部、大理寺,即行清理积压冤狱,对已决死囚案,亦要重新抽查,发现疑点,立即重审!

  要让天下百姓皆知,我大宋王法庄严,亦不失仁恕!”

  圣旨一下,新律迅速通传各州县。

  与此同时,一场真正的考验,也随之而来——这新法,将如何应用于目前数量庞大的西夏战俘?

  北疆,真定府。

  岳飞帅府。

  节堂内,岳飞正与麾下将领、以及新任的河北西路提点刑狱公事赵不凡商议军务。

  议题之一,便是如何处置近日俘获的一批约三百人的西夏“擒生军”战俘,其中还包括一名中级将领。

  有将领慷慨陈词:“大帅!这些西夏虏寇,侵我疆土,杀我百姓,罪恶滔天!

  依末将看,统统斩首示众,以祭奠阵亡将士英灵,亦可震慑敌军!”

  群情激昂,多数将领附和此议。

  岳飞却未立即表态,而是看向赵不凡:“赵提刑,你掌一路刑名,依新颁刑统,此事当如何处置?”

  赵不凡起身,拱手道:“回岳帅,依《绍兴刑统·捕亡律》,战场俘获,不同于寻常刑案。

  然,陛下有旨,即便战俘,亦需依法处置,彰显王道。

  下官以为,可区分情形:”

  “一、凡战场持械抵抗被擒者,按律可投入劳役营,修城筑路,以赎其罪。”

  “二、凡有杀掠平民、虐杀俘虏等确凿暴行者,需单独审讯,查明事实,汇集证供后,若罪证确凿,可按‘谋杀’、‘强盗杀人’律条拟定死罪,但必须报经刑部复核,大帅您亦需具本上奏,待陛下朱批后,方可执行!”

  “三、对主动归降、或提供重要情报者,可奏请宽宥,甚至量才录用。”

  “四、对普通士卒,无大恶者,经甄别讯问后,可编入‘赎罪营’,限期服役,期满可遣返或安置。”

  赵不凡的建议,完全遵循了新律精神,既有法度,又具灵活性。

  岳飞听罢,沉吟片刻,决然道:“赵提刑所言,甚合兵法‘攻心为上’之道,亦合陛下慎刑之意!我辈为将,非为逞一时之快,乃为保境安民,彰显天道!若滥杀降俘,与盗匪何异?又何以招徕远人,瓦解敌军?”

  他当即下令:“就依赵提刑之议!对这些战俘,立即分开讯问,详细登记!

  有血债者,查明严惩不贷,但程序必须合法,案卷呈送刑部!

  寻常士卒,打入劳役营。

  愿降者,择优补入‘归正军’效力!此事,由你全权督办!”

  “末将(下官)遵令!”

  新法在北疆的第一次实践,取得了良好效果。

  严格的程序,不仅没有削弱军威,反而让将士们更加明白为何而战——他们是正义之师,王者之师,而非杀戮之众。

  消息传开,西夏军中主动归降者日渐增多,因为他们知道,投降宋军,至少能得到公正的对待。

  与此同时,在临安,刑部大堂。

  第一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待决死刑案卷,已堆积如山。

  周三畏亲自坐镇,大理寺、御史台的官员协同,挑灯夜战,逐一审核。

  不到半月,便从中发现并驳回了三起证据不足、疑点重重的所谓“铁案”,救下了四条人命!

  消息传出,朝野震动,万民称颂!

  福宁殿内,赵构接到刑部关于平反冤案的奏报,良久无言。

  他对侍奉在侧的李纲叹道:“李卿,可见一字之误,一语之差,便可决人生死。

  朕今日方知,这朱笔千斤重啊!

  然,唯有慎之又慎,方能使法令虽严,民不怨怼,此乃江山永固之基。”

  李纲躬身道:“陛下圣明!慎刑恤狱,非妇人之仁,实乃天子之仁,圣王之政!

  昔唐太宗纵囚,归而皆赦,非不知其诈,乃示天下以信。

  今陛下立复核之制,行三司之法,是以制度保仁,以程序彰信,更胜古人矣!”

  《绍兴刑统》及其死刑复核制度的确立,标志着南宋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。

  它用制度的笼子约束了可能滥用的权力,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,提升了司法公正和朝廷威信。

  即便是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下,依然坚持程序的正义,这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政治感召力和道德优势。

  帝国的统治,因此而更具合法性与韧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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