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4章 立国基石—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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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大封群臣的喜悦与荣耀尚未散去,武王张枫便向整个新生的华夏国,乃至天下,投下了一颗更具颠覆性的惊雷。他深知,仅仅依靠封官许愿和军事强权,无法构建一个长久稳固的王朝。必须有一部根本大法,来明确这个国家的性质、权力的来源、臣民的权利与义务,为所有的政策提供法理依据,并限制后世统治者的肆意妄为。

  于是,在称王立国后的第一次大朝会上,在封赏仪式之后,武王命内阁首辅周文博,当众宣读了一份由他亲自拟定核心纲领、经内阁与律法司反复斟酌修订的《华夏宪章》。

  这份宪章的出现,其意义远超之前的《北疆律》。它不再仅仅是一部律法,而是一部带有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文件,是这个新生政权的立国宣言和根本遵循。

  宪章开篇明义:

  “华夏之国,乃天下人之华夏,非一家一姓之私产。武王张枫,承天命,顺民心,为华夏国首任国王。王权之基,在于护卫疆土,福泽万民。”

  这短短几句,石破天惊!它直接否定了“家天下”的传统观念,将国家的归属定义为“天下人”,而国王的权力则来源于“天命”与“民心”,其职责是“护卫”与“福泽”,这无疑是对君权神授、朕即国家旧观念的彻底颠覆。

  随后,宪章明确了国家的三大权力支柱:

  1. 王权: 国王为国家元首、军队最高统帅,拥有最终决策权、官员任免权、法律颁布权等。但同时强调,国王亦需遵守宪章与法律。

  2. 行政权: 由内阁及其下属各部院行使,负责国家日常治理。内阁首辅对国王负责。

  3. 司法权: 由大理寺及各级法院独立行使,依据《华夏宪章》及各项律法进行审判,不受行政权力干涉。

  宪章还首次以成文形式,规定了华夏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:

  · 权利: 生命财产安全受保护;法律面前人人平等;享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(需申请)、信仰自由;拥有通过科举(新式)或荐举担任公职的权利;非经法律审判,不得被剥夺自由与财产。

  · 义务: 遵守法律;缴纳赋税;服兵役或承担相应徭役;保卫国家。

  此外,宪章还确立了土地国有原则(私人拥有使用权,但最终所有权归于国家,为后续改革埋下伏笔),鼓励工商,重视格物实学等基本国策。

  《华夏宪章》的颁布,在朝堂内外引发了巨大的震动。许多读圣贤书出身的官员,虽然已效忠武王,但内心仍被这“离经叛道”的条款所冲击。然而,更多的人,尤其是中下层官员、军中将领以及那些通过《招贤令》和新学培养出来的人才,则从中看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、更加公平、更有秩序的崭新世界,对武王的远见和魄力佩服得五体投地。

  这份宪章,如同一座灯塔,为华夏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,也成为了悬在所有人,包括武王自己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,标志着这个政权从一开始,就试图走出一条不同于以往任何王朝的新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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